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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成都仲裁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15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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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仲裁财产保全指南

引言

在仲裁诉讼中,财产保全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对于申请人而言,及时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保障其最终能够获得胜诉裁判后的实际执行。成都作为中国西南部经济中心,也是国际仲裁场所,仲裁财产保全的需求与日俱增。本文旨在对成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条件、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为申请人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

根据《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

  1. 仲裁申请人
  2. 仲裁应诉人
  3. 被申请人
  4. 第三人

其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系为保障其仲裁请求权的实现;应诉人申请财产保全,系为防止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使其无法获得全部或部分胜诉裁决的执行。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系为防止其财产因保全措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系为防止其利益因申请人或应诉人之间的仲裁诉讼受到损害。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申请人提供担保
  •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被申请人已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
    2.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
    3.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

其中,提供担保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建议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资产情况、财产变动的可能性以及担保的便捷性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应与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相匹配,既要能有效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变卖,又要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证据是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可能或目的的关键。该证据可以包括:

  1. 被申请人已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事实
  2. 被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异常、资不抵债等情况
  3. 被申请人有恶意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动机
  4. 被申请人曾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记录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

根据《仲裁法》第68条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冻结存款、查封、扣押、禁止转让或禁止变卖财产等措施。其中:

  1. 冻结存款: 是指仲裁委员会责令银行暂停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使用与本案相关的存款、划拨转账等行为的保全措施。
  2. 查封: 是指仲裁委员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的保全措施。
  3. 扣押: 是指仲裁委员会将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持有的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性物品扣押、保管,对其采取禁止使用或者转移的保全措施。
  4. 禁止转让: 是指仲裁委员会禁止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转移其持有的与本案相关的权利、商品的所有权的保全措施。
  5. 禁止变卖: 是指仲裁委员会禁止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应当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变卖、拍卖、典当、抵押其持有的与本案相关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应当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在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