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仲裁诉讼中,财产保全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对于申请人而言,及时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保障其最终能够获得胜诉裁判后的实际执行。成都作为中国西南部经济中心,也是国际仲裁场所,仲裁财产保全的需求与日俱增。本文旨在对成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条件、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为申请人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一、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
根据《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
其中,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系为保障其仲裁请求权的实现;应诉人申请财产保全,系为防止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使其无法获得全部或部分胜诉裁决的执行。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系为防止其财产因保全措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三人申请财产保全,系为防止其利益因申请人或应诉人之间的仲裁诉讼受到损害。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其中,提供担保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建议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资产情况、财产变动的可能性以及担保的便捷性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应与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相匹配,既要能有效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变卖,又要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证据是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可能或目的的关键。该证据可以包括: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
根据《仲裁法》第68条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冻结存款、查封、扣押、禁止转让或禁止变卖财产等措施。其中:
应当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在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