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范或防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财产保全的种类**
《行政复议法》中未对财产保全的种类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财产保全种类包括: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审查
**1. 申请**
复议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复议机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申请保全的财产及保全的种类;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等。
2. 审查
复议机关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复议机关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财产保全的执行
复议机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被申请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申请人认为复议机关违法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自收到复议机关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应当在复议决定作出后解除。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复议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财产保全应当在复议决定生效后解除。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保全应当解除:
七、注意事项
1. 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实施妨碍复议执行的行为或者正在实施妨碍复议执行的行为,且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 复议机关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避免滥用职权。
3.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合理适度,不得超过申请人的请求范围。
4. 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对其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5. 复议机关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