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或者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的强制手段。因财产保全的实现与申请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息息相关,因此,当财产保全措施落实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实践中,"财产保全收不到"时,如何判断责任归属,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一、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财产保全措施无法执行的
1. 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并及时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例如,被执行人因无力偿还债务,已宣告破产,或者被执行人因其他原因丧失偿还能力,导致财产保全措施无法执行的,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并自行负担因财产保全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2. 申请人主张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财产的行为,但法院核查后不予确认的,也不属于法院执行责任的范畴,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费用和后果。
二、执行机关不依法执行,导致财产保全措施无法执行的
1. 执行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没有送达。例如,执行机关未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保全裁定书,导致被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了财产,使得保全措施无法有效执行的,法院应当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执行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2. 执行机关不及时执行。例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为一笔银行存款,执行机关收到申请后,未能及时向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询冻结,导致被申请人将存款取出后转移的,法院应当责令执行机关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阻碍执行,导致财产保全措施无法执行的
1. 被执行人的行为。例如,被执行人对执行人员进行阻拦、对抗,导致法院无法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并采取强制措施继续执行财产保全,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2. 利害关系人的行为。例如,被执行人的债权人获悉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主张优先受偿而将保全财产提起的,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如果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要求合法合理,法院应当维护其优先受偿权,导致财产保全措施无法执行的,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其他原因导致财产保全措施无法执行的
1.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例如,申请的财产保全范围超过请求的诉讼标的额,或者被申请人已提出反担保的,法院不予执行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 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例如,因申请人的过错,采取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处分收入、存款等措施,导致被申请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当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结论
财产保全收不到算谁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申请人、执行机关、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均有保全义务,申请人应对自己的申请行为负责,执行机关应依法执行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得妨碍保全措施的执行,如果出现保全措施无法执行的情形,需要根据各自的责任厘清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