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要提供担保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 обеспечительныи меры,是指人民法院依申请在诉讼提起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被处分,从而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处分措施。
财产保全基本原则
- 紧急性原则:因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处分财产等行为,或有转移、隐匿、毁损、处分财产预兆的, 人民法院方可裁定财产保全。
- 必要性原则:在其他方法不足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处分财产时,方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临时性原则:财产保全通常在诉讼期间采取,且在执行时自动解除。
财产保全的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 现金或银行保函担保: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或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 第三方担保: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为申请人提供债务承担的担保。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或者被申请执行人申请异议执行时,可以提供担保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所需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 起诉状副本(诉讼提起前申请的除外);
- 申请书,其中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相应担保方式;
- 证明申请人享有请求权的证据材料;
- 担保材料;
-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裁定准许保全;对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采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诉讼被撤回、驳回或者调解结案的;
- 经过法定期间,申请人不提起诉讼的;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致妨碍判决执行的。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人应当返还被保全的财产或解除对被保全财产采取的限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申请财产保全被驳回,或者申请财产保全被执行后未胜诉,或者被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以其提供的担保物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其他注意事项
-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请求的诉讼标的范围相一致。
- 申请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位求偿权。
- 担保人在被申请人违反担保义务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