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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要提供担保
发布时间:2024-05-1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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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要提供担保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 обеспечительныи меры,是指人民法院依申请在诉讼提起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被处分,从而影响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处分措施。

财产保全基本原则

  1. 紧急性原则:因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处分财产等行为,或有转移、隐匿、毁损、处分财产预兆的, 人民法院方可裁定财产保全。
  2. 必要性原则:在其他方法不足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处分财产时,方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临时性原则:财产保全通常在诉讼期间采取,且在执行时自动解除。

财产保全的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 现金或银行保函担保: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或提供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2. 第三方担保: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为申请人提供债务承担的担保。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时或者被申请执行人申请异议执行时,可以提供担保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所需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起诉状副本(诉讼提起前申请的除外);
  2. 申请书,其中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以及相应担保方式;
  3. 证明申请人享有请求权的证据材料;
  4. 担保材料;
  5. 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裁定准许保全;对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采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诉讼被撤回、驳回或者调解结案的;
  2. 经过法定期间,申请人不提起诉讼的;
  3.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4.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致妨碍判决执行的。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人应当返还被保全的财产或解除对被保全财产采取的限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申请财产保全被驳回,或者申请财产保全被执行后未胜诉,或者被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以其提供的担保物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其他注意事项

  1.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请求的诉讼标的范围相一致。
  2. 申请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位求偿权。
  3. 担保人在被申请人违反担保义务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