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于2023年1月2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名下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被他人抢占,要求保护合法权益。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被申请人乙涉嫌强占房屋罪,已对乙立案侦查。为有效保障申请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防止涉案财产的转移、毁损和灭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乙名下的以下财产予以保全:
1. 银行存款,账号:1234567890,余额:人民币 500,000 元;
2. 位于某小区的房屋,面积:150 平方米,产权证号:123456;
3. 位于某小区的汽车,车牌号:豫 A12345。
二、保全理由
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转移、毁损、隐匿涉案财产,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接受刑事追究,维护国家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乙涉嫌强占房屋罪,已对乙立案侦查。为了防止涉案财产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转移、毁损、灭失,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乙名下的涉案财产进行保全。
三、保全范围和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以下涉案财产予以保全,采取冻结、扣押、查封措施:
1. 银行存款,账户:1234567890,余额:人民币 500,000 元,冻结资金;
2. 位于某小区的房屋,面积:150 平方米,产权证号:123456,查封房产;
3. 位于某小区的汽车,车牌号:豫 A12345,扣押车辆。
四、保全期限
保全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乙之日起三个月,到期后公安机关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五、 Rechtsfolgen
被申请人乙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乙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违法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裁定。
六、特别提示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乙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保全措施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赔偿。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颁发单位:某市公安局
颁发日期:2023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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