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措施,当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可能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财产保全的手续包括立案、调查、执行等阶段。在财产保全立案后,是否可以进行调解,这是一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财产保全立案后是否可以调解,以及调解的条件和程序。
## 一、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该条规定没有明确禁止财产保全立案后进行调解。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自愿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即制作调解书。”这表明调解一般是在法庭审理阶段进行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第143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条件的,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该条规定侧重于财产保全的及时性,没有对调解是否可以在财产保全立案后进行作出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149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这说明在财产保全立案前可以通过调解解除财产保全。
## 二、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立案后是否可以调解,存在不同观点。
**1. 允许调解的观点**
部分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立案后,当事人仍可以进行调解,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就可以解除财产保全。这种观点认为,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及时化解矛盾,避免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浪费。同时,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要通过调解达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就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2. 禁止调解的观点**
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立案后,不可以进行调解。这种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旦立案,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可能。当事人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就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财产保全立案后,当事人不可以调解。
## 三、调解的条件与程序如果允许在财产保全立案后进行调解,那么调解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1. 双方当事人自愿**
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都可以拒绝调解。
**2. 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调解协议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调解协议。
**3. 调解书制作**
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
**4. 解除财产保全**
调解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可以持调解书到人民法院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
## 四、结语财产保全立案后是否可以调解,是一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允许在财产保全立案后进行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及时化解矛盾,避免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的浪费。但是,调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