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或者执行程序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毁损其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强制措施,以确保胜诉方债权得以实现。仲裁调解书是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争议依法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被法院受理,与是否已经作出仲裁调解书密切相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仲裁法》第一条规定,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仲裁调解书是仲裁庭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纠纷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与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若干规定》(法释〔2018〕23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审查和处理。因此,当事人可以凭借仲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以仲裁调解书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当事人以仲裁调解书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综上所述,当事人凭借仲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可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和处理。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当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申请被驳回。同时,也应当注意申请的时效性,及时申请以保障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