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保全担保方式**
**一、概述**
起诉保全担保,是指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原告为防止因诉讼进行中被告的隐匿、转让财产等行为,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执行困难,而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保全担保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二、保全担保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下列情形中采取保全措施:
(一)有证据证明被告正在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虽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的;
(三)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三、保全担保的方式**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当的担保方式。常见的保全担保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 现金担保
原告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担保。如果原告恶意申请保全措施,导致对被告造成损失,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金担保简便易行,不需要担保人,但金额可能较大。
2. 政府债券担保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政府债券作为担保。与现金担保类似,如果原告恶意申请保全措施,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政府债券担保安全性较高,但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手续才能办理。
3. 银行保函担保
原告获得银行出具的保函,向人民法院提交作为担保。如果原告恶意申请保全措施,银行应当按照保函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担保手续简便,金额灵活,但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
4. 保险公司保单担保
原告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向人民法院提交作为担保。如果原告恶意申请保全措施,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单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保单担保手续简便,金额灵活,但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保费。
5. 第三方保证担保
原告找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担保文件。如果原告恶意申请保全措施,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方保证担保手续较复杂,需要办理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但金额灵活,成本较低。
**四、保全担保的程序**
原告申请保全担保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副本;
(二)担保申请书;
(三)提供的担保形式(如现金、政府债券、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第三方保证书等)。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准许保全。如果符合保全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保全,并指定担保方式、金额和期限。保全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担保期限。
保全担保期间,被告可以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要求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反担保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五、保全担保的费用**
保全担保的费用主要包括担保费、公证费和诉讼费等。现金担保、政府债券担保不产生担保费。银行保函担保和保险公司保单担保产生担保费,金额根据担保金额和期限确定。第三方保证担保需要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产生公证费等费用。诉讼费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六、保全担保的风险**
保全担保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恶意申请保全:原告恶意申请保全措施,导致对被告造成损失的,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担保瑕疵:担保形式不合法或不符合人民法院要求,导致保全措施无法有效实施的,原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保全期限届满:保全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判文书,被告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七、总结**
起诉保全担保制度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原告在申请保全担保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并了解相关的程序和风险。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担保时,应当严格把关,防止恶意申请保全措施,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