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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
发布时间:2024-05-1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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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

引言

财产保全是对争议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然而,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第三人对保全财产提出异议的情况。本文将深入探讨第三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情形、异议处理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期对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情形

  1. 权利主张权:第三人对被保全的财产拥有物权或债权等权利,主张被保全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被执行人无权处分。
  2. 占有权:第三人实际占有被保全财产,并声称拥有合法占有权,认为财产保全侵害其占有利益。
  3. 保全范围过大:第三人认为财产保全的范围过大,保全了与其无关的财产,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 其他异议:还有其他异议情形,如第三人声称财产保全程序违法、超出了财产保全的范围等。

第三人异议处理流程

当第三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时,应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1. 提出异议:第三人向法院或执行机关提出异议,明确异议事由和相关证据。

2. 举證調查:法院或执行机关调查核实第三人的相关证据材料,查明其实际占有情况、权利基础等事实。

3. 聽取意見:法院或执行机关听取申请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了解各方的主张和依据。

4. 決定處理:法院或执行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确认或驳回第三人的异议。

5. 执行裁决:如果法院或执行机关确认了第三人的异议,则解除对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如果驳回了第三人的异议,则维持原有的保全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第三人对财产保全异议的处理,我国相关法律有如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45条

  1. 法院在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执行机关在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2. 债务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机关阻止执行的不动产、动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机关冻结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汇票、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其他财产权益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二日内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停止执行。
  5.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中止执行,并通知执行机关继续执行。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机关可以不接受中止执行的通知,继续执行:
    • 已开始腾退、拆除、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的,或者已将被执行人的动产扣押到位的
    • 被执行人企图转移、隐藏财产,有碍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54条

  1.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认为需要对案外人占有的动产、不动产进行保全,需要区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规定执行。
  2.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采取保全措施的动产、不动产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以申请执行人员予以解除。执行人员不予解除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实施解除措施。
  4.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执行措施。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解除,并通知执行人员继续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9条

  1. 利害关系人作为非执行申请人申请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其符合保全条件的,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利害关系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后作裁定。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有误的,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认为保全无误的,驳回申请。
  3. 利害关系人与执行申请人对不动产归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4. 诉讼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保全范围是否适当、保全对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已提供担保、履行情况等情况,裁定解除或维持保全措施。

结语

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是利害关系人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第三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时,应及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配合法院或执行机关调查核实相关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全面阐述异议理由和依据。法院或执行机关在处理异议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查明事实,依法裁决,维护公平正义。同时,申请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在整个异议处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讲求证据,诚信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