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实现和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财产被处分或转移,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财产保全的时间由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法定期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 продлить期限,但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
对于需要长久保全的财产,法律规定了特殊情况,允许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届满后 продлить 保全期限。具体包括:**申请延长**
当需要 продлить 财产保全期限时,应当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说明 продлить 保全期限的理由、延长期限的时间,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 продлить 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定**
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人民法院将作出是否 продлить 财产保全期限的裁定。裁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监督**
人民法院在延长财产保全期限后,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措施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解除**
当财产保全的条件不再存在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保全措施的条件包括:**结论**
财产保全的时间由法律规定,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 продлить 至12个月。在需要 продлить 保全期限时,应当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延长财产保全期限后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保全措施被滥用,并及时在保全条件不再存在时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