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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益农卡反担保合同
发布时间:2024-05-1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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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益农卡反担保合同

一、总则

1.1 本合同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与出质人(以下简称“出质人”)为明确益农卡反担保(以下简称“反担保”)有关事项而订立。

1.2 本合同所称益农卡,是指银行发行的用于农业领域及农村居民消费的专用信用卡。

1.3 反担保是指出质人为保证主债务人(益农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履行其对银行的债务而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二、出质人资格

2.1 自然人或法人。

2.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3 拥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4 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出质财产

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2 自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3.3 其他经银行认可的动产或不动产。

四、出质方式、范围和优先级

4.1 出质方式:抵押或质押。

4.2 出质范围

抵押:出质人出质的财产的全部权利。

质押:出质人出质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全部权利。

4.3 优先级:同级别的反担保,办理时序优先者优先受偿。

五、反担保标的物

5.1 持卡人因使用益农卡发生的透支欠款及相关费用。

5.2 持卡人未按约定还款,银行垫付的利息、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六、反担保人的义务

6.1 确保出质财产的真实有效性及合法性。

6.2 保证出质财产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属瑕疵或法律纠纷。

6.3 保管和维护好出质财产,不得损坏或灭失。

6.4 未经银行同意,不得转让、出售、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出质财产。

6.5 出质财产发生灭失、损坏或贬值的,反担保人应当及时补办手续或另行提供抵(质)押物。

七、反担保的处置

7.1 当持卡人未按约定还款,经银行催收无效的,银行有权依法对反担保标的物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所得用于优先清偿下列债务:

(1) 笔项已到期的反担保标的物。

(2) 反担保标的物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处置费等相关费用。

(3) 反担保标的物清偿后的余额,按照原优先级顺序,优先受偿同级别反担保债务。

7.2 反担保标的物变价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剩余欠款。

八、风险提示

8.1 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后,不免除持卡人对银行债务的清偿责任。

8.2 出质财产灭失、损坏或价值明显下降的,反担保人应当及时补办手续或另行提供抵(质)押物,否则银行有权对原出质财产进行处置或追偿剩余欠款。

8.3 反担保人转让、出售、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出质财产的,均视为放弃反担保,银行有权直接向反担保人追偿全部债务。

九、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9.2 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反担保标的物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9.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
单位名称或姓名:
住所或者营业所:
联系电话:
签字盖章:

银行:
名称:
住所:
联系电话: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