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5 16:42
  |  
阅读量:

担保公司反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公司反担保业务,防范风险,保护担保公司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为获得他方提供担保支持而向第三人提供的反向担保。

第二章 反担保业务范围

第三条 担保公司可以开展下列反担保业务:

  • 为获得再担保而向再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
  • 为获得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融资而向其提供的反担保;
  • 为获得其他合法组织或个人支持而向其提供的反担保。但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组织或个人、非法组织等,不得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反担保资产

第四条 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时,应当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擔保资产:

  • 资产所有权清晰;
  • 资产价值真实、稳定;
  • 资产变现能力良好;
  • 无其他债权或担保权设定;
  •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资产,不得作为擔保资产;

第四章 反担保业务审查

第五条 担保公司开展反担保业务,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 反担保的目的、性质和重大风险;
  • 被担保人的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
  • 擔保资产的合法性和价值;
  • 反担保的额度、期限和条件;
  • 相关法律法规和担保公司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

第六条 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反担保业务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标准和责任。反担保业务的审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报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第五章 反担保协议

第七条 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与对方签订反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反担保的标的、金额、期限;
  • 擔保资产的种类、权属、价值;
  • 反担保的履行条件和反担保责任;
  •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 反担保协议的变更、解除等事项;

第八条 反担保协议经双方签署生效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担保公司登记备查。

第六章 反担保监控管理

第九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反担保监控管理制度,对反担保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控,重点关注反担保的履约情况、擔保资产的变化和反担保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十条 担保公司发现反担保存在潜在风险或违约迹象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及时督促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章 反担保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反担保风险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反担保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应对反担保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确定反担保风险等级,并采取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应对反担保业务进行分散化管理,避免过度集中于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擔保资产进行定期评估,以确保其价值真实、稳定。

第八章 反担保违约处置

第十五条 被担保人违反反担保协议的,担保公司可以根据反担保协议的约定行使反担保权利,包括:

  • 要求被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
  • 行使擔保资产的抵押权或质权;
  • 解除反担保协议,追究被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反担保违约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反担保违约事件。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反担保信息,包括反担保业务规模、風險狀況、違約情況等。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反担保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和时限。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