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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保全措施的效力持续至诉讼终结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为止。
在保全期间,保全对象受到法律保护,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或者变更该财产。违反该规定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惩处。
财产保全由受理主诉讼的法院管辖。如果主诉讼还未受理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