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胜诉方权益的实现,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制度。
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或者有转移、隐匿的可能;
申请保全的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属于不能保全的财产。
《诉讼保全申请书》;
原告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证据材料(如欠条、借款协议、证人证言等);
财产线索材料(如房产证、银行流水等)。
受理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受理。
审查证据: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诉讼保全的裁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冻结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查封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产权等。
扣押动产: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动产,包括车辆、机器设备、贵重物品等。
限制处分:人民法院可以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包括买卖、转让、赠与等。
申请执行:胜诉后,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保全的裁定。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保全的裁定,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被申请人违反保全义务的;人民法院查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的;保全期间届满,胜诉方未提出执行申请的。
申请财产诉讼保全应当及时,不宜等到诉讼结束后再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确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
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和财产线索材料,对财产进行保全。
保全措施只能在诉讼期间内有效,诉讼结束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如果保全的财产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有其他合法权利人对该财产享有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诉讼保全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以提高申请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