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财产保全作为诉前保全措施,可以在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面临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或执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为了规范财产保全申请费用的缴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章将详细阐述财产保全申请费的缴纳标准、减免等相关规定,旨在为实务人员和当事人提供指导。
(一)被保全的财产价值难以确定的,按照保全请求的数额缴纳。保全请求的数额不足10万元的,缴纳200元;10万元至50万元的,缴纳50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缴纳1000元;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缴纳2000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缴纳4000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缴纳8000元;5000万元至1亿元的,缴纳12000元;1亿元以上的,缴纳15000元。
(二)被保全的财产保管人、执行人、管理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免交财产保全申请费。
(三)同一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多次的,只预交一次财产保全申请费。
(一)当事人是低保户或者享受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
(二)当事人的确无力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减免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在裁定驳回申请时;
(二)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自愿履行的,在裁定解除保全时;
(三)人民法院因保全不当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在处理保全赔偿申请时;
(四)人民法院撤销保全裁定的,在撤销裁定时;
(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在撤回裁定时。
(一)现金缴纳。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收款窗口缴纳现金;
(二)银行转账。当事人可以到银行柜台或者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至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三)诉讼服务网上平台缴纳。当事人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上平台(http://ssfw.court.gov.cn)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
(一)当事人应当在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逾期预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财产保全申请费应当随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并提交,不得另行提交;
(二)当事人申请减免财产保全申请费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三)人民法院裁定退还财产保全申请费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领取退还款项。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人民法院不予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