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正升担保,我们为您提供法院财产保全担保,解封担保,继续执行担保,工程类所需要的银行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
行业知识
诉讼保全担保法规
发布时间:2024-05-15 16:48
  |  
阅读量:

诉讼保全担保法规综述

前言

诉讼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指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期间转移、毁损、隐匿诉讼标的物或证据,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保障措施,旨在通过规定担保义务、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来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诉讼保全担保法规体系

我国关于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侵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其中,《民事诉讼法》对保全担保的性质、担保方式和担保责任作了基本规定,其他法规对网络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作了补充规定。

诉讼保全担保的性质

诉讼保全担保属于 процессуальная гарантия (诉讼担保),是对诉讼保全措施有效实施的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1. 先于保全措施而存在: 保全担保须在申请保全措施前提供,以保证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
  2. 附加性: 保全担保是诉讼保全措施的一种 附属手段,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
  3. 临时性: 保全担保的效力仅限于保全措施执行期间,保全措施结束后,保全担保也随之解除。
  4. 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一方拒绝提供保全担保时,法院可以拒绝采纳保全申请。

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包括:

  1. 现金: 当事人可以将现金存入法院指定账户,作为保全担保。
  2. 国债: 当事人可以用国债作为保全担保。
  3. 有价证券: 当事人可以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作为保全担保。
  4. 银行保函: 当事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提供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5. 保证担保: 当事人可以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保证履行保全责任。
  6. 抵押担保: 当事人可以用自己的财产向法院提供抵押担保。

当事人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作为保全担保,具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法院审查后裁定。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保全担保的金额或数额。

诉讼保全担保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提供保全担保或者保全担保不当,以致保全措施无法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 赔偿损失: 对因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 承担保全措施执行费用: 由申请保全一方承担保全措施的执行费用。
  3. 承担妨害诉讼责任: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担保或者转移、毁损、隐匿诉讼标的物或证据等行为,应当承担妨害诉讼责任。

诉讼保全担保的解除

诉讼保全担保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1. 保全措施解除后。
  2. 案件终结后。
  3.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批准后。
  4. 保全担保的期限届满后。
  5. 法院认为不再需要保全担保时。

结语

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诉讼标的物和证据的完整性、保证判决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完善诉讼保全担保制度,不仅需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的规范性,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