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姓名:XXX,性别:男/女,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X
姓名:XXX,性别:男/女,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X
财产保全
请求本院依法对被告XXX的下列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XX年XX月XX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在婚姻期间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取得应得的财产份额。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原告主张被告隐匿、转移财产,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隐匿、转移财产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处置、转移财产,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告XXX的下列财产予以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被告应配合相关机构执行本裁定,不得处置、转移或隐匿上述被保全的财产。
原告应在裁定公布后30日内向本院提出本案的民事诉讼。如未及时提起诉讼或撤回诉讼,本裁定自动解除。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XX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XXX
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