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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谁来担保
发布时间:2024-05-1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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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谁来担保

绪论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担保责任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直接影响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效性。

财产保全的担保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申请人自身担保

申请人自身的担保是最常见的担保方式。无需特别指定担保人,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即承担担保责任。

2. 第三人担保

申请人可以委托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担保人在担保书中承担保证被执行财产价值一定比例的款项或者为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银行保函担保

银行作为担保人签发保函,承诺向人民法院支付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一定比例的款项。银行保函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

财产保全担保的范围是指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限度。

1. 保全费用的赔偿

担保人对人民法院因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保全保管费、拍卖评估费、变卖执行费等。

2. 被保全财产价值的赔偿

如果被保全的财产因担保人的原因造成灭失、毁损或者价值贬损,担保人应当对被保全财产价值一定比例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财产保全担保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

1. 申请人撤销申请

申请人可以随时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此时,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 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

如果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此时,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人民法院撤销保全裁定

如果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错误,可以撤销保全裁定。此时,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 担保人经人民法院同意解除担保

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理由解除的,予以解除。此时,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财产保全担保的失效

财产保全担保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失效:

1. 申请人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如果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财产保全,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2. 人民法院违法实施财产保全

如果经过执行异议异议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3. 申请财产保全并非为了保障请求权的实现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不是为了保障请求权的实现,而是为了转移风险或者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结语

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效性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明确财产保全的担保主体、担保范围、解除和失效情形,有利于妥善处理财产保全中的担保问题,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