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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院无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4-05-15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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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法院无管辖权

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进行控制,以防止其转移、隐匿、变形,确保胜诉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如题所述,财产保全虽然是法院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但法院对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权并不是绝对的。本文将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详细阐述财产保全法院无管辖权的情况,为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提供实践指引。

一、一般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财产保全案件的一般管辖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这意味着,当被申请人在国内某地具有住所地时,该地人民法院通常具有财产保全管辖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申请人住所地不明或者无法确定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财产保全管辖权。经常居住地是指被申请人连续居住满半年的特定住所地。

二、例外管辖权

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赋予了除一般管辖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行使财产保全管辖权。这些例外管辖权包括:

  1. 被告正在侵权或者即将侵权,有证据证明请求保全财产的原因真实且紧迫的,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即将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2. 财产保全与在该院审理的案件有牵连的,可以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财产保全管辖权。
  3. 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位于非住所地,且实施保全措施不影响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其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财产保全管辖权。

三、无管辖权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下列案件行使财产保全管辖权:

  1. 涉外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多边协议,涉外财产保全案件应根据相应的国际条约或者司法协助程序办理。
  2. 已就相同请求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已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为了避免重复保全,法律禁止当事人就同一诉讼请求重复申请财产保全。
  3. 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申请诉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全。担保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四、无管辖权的后果

如果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案件无管辖权,则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 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2. 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对于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案件无管辖权的,可以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异议期间,财产保全措施有效。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决。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六、实务建议

为了提高财产保全的成功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仔细审查被申请人的住所地。
  • 充分考虑是否存在例外管辖权的情形。
  • 提供必要的担保。
  • 如认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

七、结语

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详细阐述了财产保全法院无管辖权的情形、后果和实务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