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有权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之前,裁定对该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养老金不得转让、继承或抵债。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养老金属于不得转让、继承或抵债的财产,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可保全的财产。但是,在以下情形下,养老金可以被冻结:
当事人申请冻结养老金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和证据。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冻结的裁定。
人民法院冻结养老金的裁定生效后,将通知养老机构或发放养老金的单位,由其负责执行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养老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一年。超过冻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维持冻结不再有必要,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养老金冻结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审查,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对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冻结措施继续有效。
在冻结养老金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
养老金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可保全的财产,但在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冻结。冻结养老金的程序、期限和注意事项需严格遵守,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