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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财产保全申请
发布时间:2024-05-15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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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告***因交通肇事逃逸,现已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

《财产保全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因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可能发生困难或者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提请或者被害人的申请,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依据

交通肇事逃逸成立犯罪事实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被告***驾驶机动车与申请人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申请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财产保全理由

1. **被告有逃避处罚的可能:**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表明其有逃避处罚的意图,如果对其财产不予保全,被告可能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以逃避赔偿责任。

2. **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被告的交通肇事行为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申请人有权获得赔偿。保全被告财产可以防止被告因逃避处罚而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赔偿。

3. **防止损害扩大:**如果不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被告可能继续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导致申请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申请保全被告***名下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证券投资
  2. 车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3. 公司股权、债券、基金等投资
  4. 其他可执行财产

申请保全方式

为了有效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告银行账户、理财产品、证券账户
  2. 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的房屋、车辆、土地
  3. 限制被告处分其名下其他财产

如因客观原因无法采取上述保全措施,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以确保被告财产不遭受损失。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对本申请予以准许。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