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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5-1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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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一、财产保全担保概述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为担保法院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向法院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诉前保全或者诉中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其财产。

二、南雄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方式

根据《南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办法》(以下简称《担保办法》)规定,南雄诉讼参与人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可以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1. 现金担保:将现金直接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
  2. 银行保函担保:由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保函,保证被保人履行的义务。
  3. 保险公司保函担保: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保证被保人履行的义务。
  4. 有价证券担保:提供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如国债、公司债券、银行理财产品等。
  5. 不动产抵押:提供符合条件的不动产作为抵押,如房屋、土地等。
  6. 动产抵押:提供符合条件的动产作为抵押,如汽车、机器设备等。
  7. 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由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人履行的义务。
  8. 自然人保证: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人履行的义务。

三、南雄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申请

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
  • 担保人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
  • 担保方式证明(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有价证券、抵押物权属证明等)
  • 其他必要的材料

四、南雄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发放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申请后,应当对担保方式、担保人的资格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法院将发放《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或《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当事人凭此裁定书向指定的账户缴纳担保金或者提交担保文件。

五、南雄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效力及解除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自法院发放裁定书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为原告的,担保金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数额;申请人为被告的,担保金不得超过法院可能采纳的保全措施的数额。

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效力自法院解除诉讼保全措施之日起终止。解除保证的情形包括:

  1.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 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被告胜诉
  3. 原告撤回诉讼
  4. 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担保
  5. 其它依法应当解除担保的情形

六、南雄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相关规定

除了《民事诉讼法》和《担保办法》之外,南雄还出台了《南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金收纳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诉中财产保全担保的管理和执行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七、南雄诉中财产保全担保优点与注意事项

南雄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具有以下优点:

  • 有效保障诉讼保全措施的执行
  • 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 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担保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保证担保能力和担保效力
  • 及时提供担保材料,并积极配合法院审查
  • 妥善保管《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或《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以便及时解除担保
  • 遵守法院关于担保金收纳管理的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南雄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有效维护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