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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发布时间:2024-05-1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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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引言

异地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种程序。当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请求有事实根据,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遭受损害,且被申请人隐匿、转移、损毁或变卖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异地财产保全。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单位、组织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单位、组织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 请求保全的标的物、保全价值和保全请求的理由
  • 证据材料清单
  •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 申请日期

2. 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有事实根据的证据材料,如:

  • 证明申请人享有权利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凭证等
  • 证明被申请人享有财产的证据,如产权证、营业执照等
  •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毁或变卖财产行为的证据,如财务往来记录、书记往来记录等
  • 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遭受损害的证据,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损失计算清单等

3. 其他材料

此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为单位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 申请费收据(异地财产保全申请费标准一般为保全标的金额的0.5%,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特别说明

1. 管辖法院

异地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 申请方式

异地财产保全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3. 保全措施类型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查封、扣押、冻结存款和其他财产
  •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财产
  • 转让财产
  • 责令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保全措施

4. 异议和复议

被申请人对异地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的,被申请人还可以自收到驳回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复议。

结语

异地财产保全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当根据本篇文章的介绍,准备齐全的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同时,被申请人应当注意异议和复议的时效,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