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异议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方作为被申请人,收到贵院下达的(2023)闽01民初113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兹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贵院撤销该裁定。
一、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根据该条规定,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保全的标的是可能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财产。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系我方名下的位于()的房产,该房产系我方生活必需品,且我方有能力自行变现或处置该房产,不存在申请人所称可能因我方行为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不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金或者其他担保。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令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也规定,申请执行财产保全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相关证据材料;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如果不申请财产保全,其胜诉判决可能无法得到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供了我方与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方有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或其他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情形。同时,申请人亦未提交任何担保,不符合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
三、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损害较大,且无适当保障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后,保全措施方可执行。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担保即取得了财产保全裁定,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 此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损害较大,可能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处分或使用自己的财产,甚至影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但申请人未提供任何适当保障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不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且对被申请人的损害较大,故应撤销贵院(2023)闽01民初1138号《财产保全裁定书》。
恳请贵院支持被申请人的异议申请,撤销前述财产保全裁定。
此致 敬礼!
被申请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地 址: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主要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令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