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依法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将来判决或裁定能够得到执行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起诉前已有财产保全需要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 没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保全。
3.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按照规定,申请人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其财产之虞的。
2. 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住所不明,不能及时送达诉讼文书的。
3.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
2. 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执行庭执行保全措施。
4. 复议。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担保金额应当与保全措施的范围和程度相适应。
财产保全的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形:
1.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3. 诉讼终结或者撤诉的。
4. 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自己的财产。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1. 申请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为了保护自己的产权而申请保全的。
2. 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债务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自己的债权的。
3. 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发生纠纷,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通过转移或变卖财产逃避责任而申请保全的。
申请财产保全应注意以下问题:
1.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满足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2. 申请人应当选择与保全标的价值相适应的保全方式。
3. 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
4. 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以便在执行过程中使用。
5. 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
案例: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刘某发现张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刘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张某名下的房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张某正在转移财产,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裁定查封张某名下的房产。
本案中,刘某申请财产保全具备了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即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财产。因此,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