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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诉保全费与担保费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5-15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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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诉保全费与担保费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讼诉保全费和担保费是两项重要的费用,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理解这些区别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概念

讼诉保全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而收取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讼诉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担保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其诉讼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他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向法院提供的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的规定,担保费由申请担保的当事人负担。

二、性质

讼诉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收取的费用,具有强制性。法院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讼诉保全费,否则法院可以拒绝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费: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当事人自愿的承诺,不具有强制性。申请担保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提供现金、有价证券、不动产或者其他合法财产作为担保,法院对担保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后予以接受。

三、缴纳主体

讼诉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后15日内缴纳讼诉保全费,逾期未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行执行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担保费:由申请担保的当事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的规定,担保费由申请担保的当事人承担,不得转嫁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

四、退还

讼诉保全费:在保全措施解除、终结或者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讼诉保全费退还给被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0条的规定,保全措施解除或者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并退还已收取的讼诉保全费。

担保费:在诉讼终结或者担保责任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担保费退还给申请担保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条的规定,担保责任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当事人,并退还已收取的担保费。

### 五、其他区别

1. 缴纳时间:讼诉保全费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缴纳,而担保费可以在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缴纳。

2. 缴纳方式:讼诉保全费应当缴纳到法院指定的账户,而担保费可以有灵活的方式,如现金、有价证券、不动产等。

3. 适用范围:讼诉保全费仅适用于诉讼过程中,而担保费不仅适用于诉讼,还可以适用于仲裁、执行等程序。

结束语

讼诉保全费和担保费是民事程序中重要的费用,但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缴纳主体、退还方式和适用范围。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些费用,对于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