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对下列财产,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裁定予以保全:
(一)因诉讼标的物所生的孳息;
(二)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三)可能被转移、处分、隐匿的被告财产;
(四)被告隐匿的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副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诉讼请求;
(四)诉讼标的物的情况;
(五)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六)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
(七)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
(八)提供的担保情况;
(九)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
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副本。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交。法院收到申请副本后,将依法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决定是否裁定予以保全。
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副本。申请撤回后,法院将撤销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撤回申请副本后,仍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将依法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决定是否撤销或变更诉前财产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对财产予以保全后,申请人应当依法执行裁定。申请人可以自行执行,也可以委托执行员执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不得转移、处分、隐匿相关财产。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二)申请人应当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
(三)申请人应当对财产保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申请人应当及时审查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起诉被告李某借款合同纠纷。王某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法院受理王某的申请后,审查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证明李某有转移和处分财产的可能,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法院遂裁定对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并确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效。李某未履行判决,原告王某执行法院判决,拍卖了查封的房产,并用拍卖所得款项清偿了债务。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告转移、处分、隐匿财产,从而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副本是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重要文件,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申请副本,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