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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财产保全流程
发布时间:2024-05-15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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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财产保全流程

一、刑事案件财产保全意义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隐藏、销毁赃款、赃物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冻结、扣押、查封或其他限制手段,保障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和国家追缴赃款、赃物等追索权实现的强制性措施。

二、刑事案件财产保全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1. 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隐藏、销毁赃款、赃物的;
  2. 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犯罪所得、追缴的赃款、赃物或者罚金的;
  3. 被害人依法享有的刑事赔偿尚未得到执行的;
  4. 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

三、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申请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财产保全的原因和依据;
  • 需要保全的财产情况;
  • 保全的具体请求。

四、刑事案件财产保全审批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在审查申请后作出裁定。裁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 是否准予保全;
  • 保全的财产范围;
  • 保全的方式和期限;
  • 其他必要事项。

五、刑事案件财产保全执行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方式包括:

  1. 冻结被保全财产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或者划款;
  2. 扣押被保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 查封被保全的场所;
  4. 要求财产负有人提供财产状况报告,或者提供担保。

六、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解除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包括:

  1.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中主动交出犯罪所得、追缴的赃款、赃物或者罚金的;
  3. 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并且对刑事赔偿依法作出裁决的;
  4. 其他不再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的。

七、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异议

财产权利人对于刑事案件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保全后10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机关提出异议。异议经审查后,确认正确的,应当撤销保全措施。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决议。

八、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责任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致使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执行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