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财产保全流程
一、刑事案件财产保全意义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隐藏、销毁赃款、赃物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冻结、扣押、查封或其他限制手段,保障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和国家追缴赃款、赃物等追索权实现的强制性措施。
二、刑事案件财产保全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 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隐藏、销毁赃款、赃物的;
- 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犯罪所得、追缴的赃款、赃物或者罚金的;
- 被害人依法享有的刑事赔偿尚未得到执行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
三、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申请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财产保全的原因和依据;
- 需要保全的财产情况;
- 保全的具体请求。
四、刑事案件财产保全审批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在审查申请后作出裁定。裁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 是否准予保全;
- 保全的财产范围;
- 保全的方式和期限;
- 其他必要事项。
五、刑事案件财产保全执行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方式包括:
- 冻结被保全财产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或者划款;
- 扣押被保全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 查封被保全的场所;
- 要求财产负有人提供财产状况报告,或者提供担保。
六、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解除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解除情形包括:
-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中主动交出犯罪所得、追缴的赃款、赃物或者罚金的;
- 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并且对刑事赔偿依法作出裁决的;
- 其他不再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的。
七、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异议
财产权利人对于刑事案件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保全后10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机关提出异议。异议经审查后,确认正确的,应当撤销保全措施。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作出驳回决议。
八、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责任
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致使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执行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