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的拍卖申请书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债务人变卖或转移财产,逃避清偿债务的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进行限制和冻结。如果债务人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可以将被保全的财产依法拍卖,以折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二条规定,申请保全诉讼财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证据证明债权是真实的,且债务已到期;
-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发生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等;
-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保全的财产;
- 对被保全的财产不造成明显影响;
- 申请保全的财产合法来源且不属于其他人所有。
申请材料
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 保全财产申请书;
- 证据材料,证明债权真实且债务已到期的证据;
- 证据材料,证明债务人有可能会发生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证据;
- 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保全的财产;
- 证据材料,证明对被保全的财产不造成明显影响;
- 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保全的财产合法来源且不属于其他人所有。
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保全财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文书
法院对保全财产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保全的财产;
- 保全的方式和期限;
- 不准处分的期限;
-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被保全财产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裁定解除保全。
执行
裁定书生效后,由执行人员负责执行。执行人员应当按照裁定书的规定,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执行人员可以采取限制被保全的财产处分等保全措施。
拍卖程序
债务人经催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拍卖被保全的财产以折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拍卖程序如下:
- 评估财产价值: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 确定拍卖底价:人民法院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被保全的财产拍卖底价。拍卖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百分之八十。
- 发布拍卖公告:人民法院应当将拍卖公告在指定的拍卖平台和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内容包括拍卖标的、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方式、联系方式等。
- 报名竞拍: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公告指定的时间内向拍卖机构报名竞拍,并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 竞价拍卖:拍卖时间到达后,拍卖机构主持竞价拍卖,竞价最高者即为买受人。
- 成交确认:拍卖成交后,拍卖机构应当制作拍卖成交确认书,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
- 移交财产:买受人应当按照成交价向人民法院支付价款,人民法院收到价款后,应当将被保全的财产移交买受人。
被保全的财产拍卖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申请保全财产的债权人债务。如有剩余价款,应当发还给被保全的财产所有人。
注意事项
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保全财产的申请应当在必要时提出,不要滥用保全财产的手段;
- 申请保全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法院有权驳回申请;
- 申请保全财产的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否则法院有权要求补充或更正;
- 申请保全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被保全财产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 被保全的财产拍卖后,申请保全财产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使用拍卖所得价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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