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财产保全的法条
前言
超额财产保全制度属于民事诉讼制度中财产保全制度的一类,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经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超出其履行判决能力部分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超额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财产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后,在五天内必须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称的“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包括下列情形:
- 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使财产不易被执行的。
- 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 人民法院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包括:
- 动产、不动产、存款、汇票、支票等易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
- 正在运输、装卸货物以及其他有被迅速转移可能的财产。
超额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超额财产保全适用于哪些案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的理解,超额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发生财产转移、隐匿、毁损,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包括以下类型: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 合同纠纷案件。
-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超额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超额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
- 申请必须具有明确的保证金提供方式和数额。
-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 抵押;
- 质押;
- 保证。
- 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
-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使财产不易被执行的;
-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超额财产保全的实施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超额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措施包括:
- 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处分或者其他方法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
-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例如禁止转移或者变卖财产。
保全期限不得超过诉讼结束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之日。
超额财产保全的特例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直接诉讼保全,不需提供担保,包括:
-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离开住所地,并且逃避诉讼的;
- 被告有隐匿、转移财产、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情形的;
- 根据被告的财产情况,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致对其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
超额财产保全效力
超额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在于:
- 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使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 可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超额财产保全的解除
超额财产保全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诉讼结束后。
-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保全。
-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规定,或者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超额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超额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使财产不易被执行的。
- 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和数额。
- 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 注意保全措施的期限和解除条件。
超额财产保全与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别
超额财产保全与其他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别在于:
- 超额财产保全是对超过被申请人履行判决能力部分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而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是针对全部财产的。
- 超额财产保全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裁定,而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通过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 超额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而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不需要。
结语
超额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判决权威的重要保障措施。在实践中,申请人应充分利用超额财产保全制度,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