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转移或变卖财产,影响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程序和范围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全面梳理和解读。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其中,第一个条件是申请财产保全的核心要件。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或者有发生此类行为的可能。证据可以包括债务人书面通知债权人放弃债权、债务人大量出售资产、债务人转移资产到海外等。第二个条件是指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必须属于申请人请求仲裁的标的。第三个条件是为了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权,阻止对方当事人行使正常权利。第四个条件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权,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仲裁庭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决定是否准许保全。仲裁庭在审查申请材料时,主要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等行为,或者有发生此类行为的可能,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担保是否有效和充足。如果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担保不有效、不足,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如果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证据充分,担保有效和充足,应当裁定准许保全。仲裁庭裁定准许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准许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仲裁庭在决定采取何种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请求作出。在实践中,仲裁庭采取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仲裁庭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将保全情况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保全措施向仲裁庭申请异议。仲裁庭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决。
仲裁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转移或变卖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仲裁庭驳回仲裁申请,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或者被申请人已履行仲裁裁决,或者经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庭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仲裁庭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解除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仲裁庭在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合理,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仲裁庭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相应担保。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担保的具体种类和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仲裁庭裁定。担保的种类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证等。担保的金额应当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
如果申请人的申请被仲裁庭驳回,或者被申请人胜诉,又或者经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庭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不足,又拒绝增加担保,仲裁庭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于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造成的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
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A公司已向B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交货期限临近,A公司发现B公司正在大量出售其资产,有转移财产的嫌疑。于是,A公司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B公司的银行存款。仲裁庭审查后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B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是裁定准许保全。仲裁庭随后向B公司发出查封通知书,将B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
案例2:
申请人C公司与被申请人D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向D公司购买一套房屋,总价款为500万元。C公司已向D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入住后,C公司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C公司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D公司的房屋。仲裁庭审查后认为,C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D公司建造房屋时偷工减料,构成违约,于是裁定准许保全。仲裁庭随后向D公司发出查封通知书,将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