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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以后再保全有用吗
发布时间:2024-05-1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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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后仍可申请保全

导言

在诉讼中,保全财产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旨在防止涉案财产被转移或处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时,发现涉案财产已经被转移到了他人名下。此时,就产生了财产转让后能否申请保全的问题。

财产转让后保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1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5 条规定:“债务人于诉讼、仲裁过程中或者执行程序中,转移、处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转移、处分的财产,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财产转让后,申请人仍然可以申请保全。即使涉案财产已经转移至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只要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且被申请人具有逃避履行义务的主观恶意,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该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或赔偿损失。

财产转让后申请保全的条件

财产转让后申请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具有合法权益:申请人必须是涉案财产的权利人,或者有权代表涉案财产的权利人提出申请。
  2. 财产转移具有恶意:被申请人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转移财产,具有逃避履行义务的主观恶意。
  3. 转让后的财产仍然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需要举证证明,财产转让后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由其控制、支配。
  4. 不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需要证明,如果不保全涉案财产,则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财产转让后申请保全的程序

财产转让后申请保全的程序如下:

  1.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3.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
  4. 被申请人可以针对保全裁定书提出异议或者复议申请,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5. 保全措施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保全措施的实际情况主张权利。

案例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 (2021) 最高法民再 113 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名下的一套房产。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该房产已于诉讼前被转移至被告妻子名下。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转移财产具有恶意,目的是逃避履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具有逃避履行债务的主观恶意,且该房产虽已转移至被告妻子名下,但实际上仍由被告控制、支配。因此,法院依法冻结了涉案房产。

结语

财产转让后仍可申请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实践中,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收集和提交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无正当理由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也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