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让后仍可申请保全
在诉讼中,保全财产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旨在防止涉案财产被转移或处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时,发现涉案财产已经被转移到了他人名下。此时,就产生了财产转让后能否申请保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1 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5 条规定:“债务人于诉讼、仲裁过程中或者执行程序中,转移、处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转移、处分的财产,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财产转让后,申请人仍然可以申请保全。即使涉案财产已经转移至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只要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且被申请人具有逃避履行义务的主观恶意,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该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或赔偿损失。
财产转让后申请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财产转让后申请保全的程序如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 (2021) 最高法民再 113 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名下的一套房产。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该房产已于诉讼前被转移至被告妻子名下。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转移财产具有恶意,目的是逃避履行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具有逃避履行债务的主观恶意,且该房产虽已转移至被告妻子名下,但实际上仍由被告控制、支配。因此,法院依法冻结了涉案房产。
财产转让后仍可申请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实践中,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时,要注意收集和提交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无正当理由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也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