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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同意书
发布时间:2024-05-1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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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同意书

前言

财产保全担保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旨在规定担保人对被保全财产承担保全义务的有关事项,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同意书充分考虑了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 一 条 基本约定

1.1 担保范围

担保人同意为被保全财产承担保全义务,被保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动产,如车辆、家具、机械设备等;
  2.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3. 其他有价物,如股票、债券、现金等。

1.2 保全责任

担保人承担下列保全责任:

  1. 在保全期内保管被保全财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被保全财产遭受灭失、毁损或被转移;
  2. 定期向债权人报告被保全财产的状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 在债权人提出财产处分申请时,配合债权人处分被保全财产;
  4. 在被保全财产发生灭失、毁损或被转移时,及时通知债权人并负责赔偿损失。

1.3 保全期限

担保期限从同意书签订之日起计算,至債權受清償且本擔保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第 二 条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2.1 担保人的权利

担保人享有下列权利:

  1. 查阅被保全财产的账目、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提出异议;
  3. 在债权人未按约履行债务时,申请解除担保责任。

2.2 担保人的义务

担保人有义务:

  1. 对被保全财产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 不得将被保全财产用于与债权无关的目的;
  3. 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财产;
  4. 不得隐匿、转移或毁损被保全财产。

第 三 条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 要求担保人履行保全义务;
  2. 查阅被保全财产的账目、凭证和有关资料;
  3. 对担保人的保全行为提出异议;
  4. 在债权未受清偿时,申请处分被保全财产。

3.2 债权人的义务

债权人有义务:

  1. 按照约定及时清偿债务;
  2. 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状况进行监督;
  3. 发现担保人有违反保全义务的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

第 四 条 保全财产的管理

4.1 保管方式

担保人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价值采取适当的保管方式,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安全。

4.2 定期检视

担保人应当定期检查被保全财产的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3 保險

对于价值较高的被保全财产,担保人应当为其投保财产保险。

第 五 条 财产处分

5.1 处分原则

債權人申請處分被保全財產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依法處分被保全財產,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5.2 处分程序

債權人申請處分被保全財產時,應當向法院提出申請,經法院審查許可後方可處分。債權人應當將處分申請書送達債務人、擔保人和相關利害關係人。

5.3 處分所得分配

被保全財產處分所得,應當優先清償債權人的債權,有多筆債務的情況下,按照債權的順序分配。如有剩餘,應當返還債務人。

第 六 条 担保责任的解除

6.1 債務清償

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自動解除。

6.2 撤銷保全裁定

法院撤銷財產保全裁定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自動解除。

6.3 擔保人申請

債權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不適格情事時,擔保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擔保責任。

第 七 条 违约责任

7.1 擔保人違約

擔保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賠償損失、繼續履行保全義務等違約責任。

7.2 債權人違約

債權人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擔保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停止侵害、採取補救措施等違約責任。

第 八 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協議引起的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则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行協議補充或修改。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
担 保 人:
债 权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