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界定**
财产保全灭失,是指由于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导致财产本身遭受不可恢复的损害或者灭失的情形。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为保全债权、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者隐匿财产,采取的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在内的相应强制措施。
**二、发生原因**
财产保全灭失可能由以下原因造成:
**三、法律责任**
对于财产保全灭失的,应当由实施保全措施的法院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四、赔偿范围**
法院的赔偿范围包括:
**五、赔偿程序**
财产保全灭失的赔偿程序如下:
**六、预防措施**
为预防财产保全灭失,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七、案例分析**
案例1:
某法院查封申请人的一处房屋作为保全标的,但未妥善保管,导致该房屋被雨水冲垮。申请人遂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法院经审查,认定法院在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判决法院赔偿申请人房屋价值损失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例2:
某法院扣押的被告车辆在保全期间自然损坏,车辆的所有人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审查后认为,车辆损坏不是法院保全措施造成的,遂驳回了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八、总结**
财产保全灭失是财产保全措施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其赔偿责任由法院承担。法院在实施保全措施时应审慎选择保全方式、妥善保管财产、缩短保全期限,以最大限度降低财产灭失的风险。同时,当事人应加强财产保全的监督,当发现财产灭失或损害时,及时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