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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产保全顺位
发布时间:2024-05-16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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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产保全顺位

## 前言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往往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在财产保全的过程中,不同的债权享有不同的保全顺位。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财产保全顺位,包括法定顺位、约定顺位和强制顺位,并提供相关案例分析。

法定顺位

法定顺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全顺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第一顺位:破产程序开始后,支付破产费用。
  • 第二顺位:清偿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 第三顺位(抵押权人):清偿抵押权人债权。
  • 第四顺位:清偿税款。
  • li>第五顺位(质权人):清偿质权人债权。

约定顺位

约定顺位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的保全顺位。当事人可以约定与法定顺位不同的保全顺位,但不得损害法定顺位的债权。

例如,借款人可以与银行约定,将抵押权顺位置于质权顺位之前。这样,当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银行的抵押权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质权得到清偿。

强制顺位

强制顺位是指由特定法律强制规定的保全顺位,优先于法定顺位和约定顺位。常见的强制顺位包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办理金融借款案件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因同一债务数次办理贷款的情况,办理抵押登记在后的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银行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对特定行业采取关闭、破产、重组等措施时,银行债务享有优先清偿权。

优先受偿权

除了以上保全顺位外,银行还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权人享有代位受偿权,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请求代为履行债务,并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权利。
  • 《破产法》规定的抵押权人、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 《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人在执行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 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企业向银行办理贷款,同时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企业无力偿还贷款后,银行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和质押物。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银行债务。法院按照法定保全顺位,将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债权和质权人债权。

**案例二:**

某银行为某集团公司提供贷款,并取得了集团公司的抵押权。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也向银行办理贷款,并取得了子公司财产的抵押权。在集团公司破产后,银行按照强制顺位规定,享受优先受偿权,其抵押权受到优先保护。

## 结语 银行财产保全顺位对于保护银行债权至关重要。在实践中,银行应根据法定顺位、约定顺位和强制顺位合理分配贷款风险,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此外,银行还应注重自身债权管理能力的提升,及时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资产变化,在必要时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