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诉讼中,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危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需要由申请人提供保证金,以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责令其提供担保。提供担保不当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保证金的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为诉讼标的额的50%至100%。
如果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担保,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财产予以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财产保全适用于各种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对于民事执行案件,也可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保全。
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下列情形之一解除:
在以下情况下,保证金应当返还申请人: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仍申请保全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