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 **
1.2 查封** 查封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禁止被执行人处分或使用其财产,以保证执行标的的实现。
2.1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依法向法院起诉,并且有证据证明: * 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的可能,致使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 被申请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 * 被申请人即将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但其行为尚未完成; * 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 **
2.2 查封** * 因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确定的给付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义务,且有转移、隐匿财产的不法行为; *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或者公诉期间,对自诉人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非法财产或者是可能属于违法犯罪所得、非法财产的财产对象; * 本案以外其他诉讼、执行活动中,为实现强制执行而采取的措施; * 因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国家利益的需要而实施; * 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具有消极执行情节,如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调解书、公证书等无法执行; * 担保人对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导致法院已经采取强制措施,为避免扩大执行范围,减少不必要损害,法院可以对担保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3.1 财产保全** *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 可提供担保; * 有证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 **
3.2 查封** * 申请人向有权执行的法院提出申请; * 不需要提供担保; * 有生效法律文书,并且具备申请条件。
4.1 财产保全** * 提出申请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决定提出异议; * 法院审查后,认为无异议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反之则不予采纳。 **
4.2 查封** * 提出申请后,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则裁定查封,并通知被执行人; *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查封裁定提出异议; * 法院审查后,认为无异议的,应当维持查封裁定,反之则撤销或变更查封裁定。
5.1 财产保全** * 保全措施采取后,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否则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申请人应当在一周内起诉,否则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5.2 查封** * 查封措施采取后,被执行人不得处分或使用其财产,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执行标的已实现后,法院可以解除查封措施。
6.1 申请财产保全** *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而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作出保全裁定错误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6.2 查封** * 法院审查不当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法院相关人员的责任; * 执行完毕后,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抵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查封者应当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7.1 财产保全** * 申請人撤回申請; *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 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起訴; * 超過法定時效未起訴; * 符合其他法定解除條件。 **
7.2 查封** * 已拍卖執行標的物並可清償債務; * 被執行人已履行確定義務; * 申請人撤回申請; * 人民法院發現查封有錯誤或不當; * 違反查封期限持續一年以上; * 法律規定應當解除查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