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庭、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反担保担保人姓名)**的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审查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陈述,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担保是指债务人提供第三方为其担保人,该第三方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承担独立保证责任。而本案中,被告人**(反担保担保人姓名)**只是为**(被担保人姓名)**的债务提供了反担保担保,即如果**(被担保人姓名)**不履行债务,反担保担保人将对主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反担保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于合理的期限内,实施主债权。因此,如果**(被担保人姓名)**不履行债务,反担保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对**(被担保人姓名)**的主债权采取措施,而不是对反担保担保人直接要求履行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人**(反担保担保人姓名)**只是提供了反担保担保,其不承担本案债务履行责任,不应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责任。
原告主张反担保担保履行期内发生的利息,从主债务不履行之日起起算。然而,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利息赔偿责任的承担自债权人主张反担保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原告于**(日期)**主张反担保责任,因此利息赔偿责任也应从该日起计算,而不是从主债务不履行之日起计算。
此外,原告主张的利息金额明显高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六倍利息的标准。根据该规定,对于没有约定利息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按照法定利息的标准支付利息。法定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百分之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最新数据,当前的五年期基准利率为**(利率)**,加百分之一后为**(利率)**。因此,本案原告主张的利息金额明显高于法定利息的标准,应予以驳回。
除了担保责任和利息之外,原告还提出了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违约金和诉讼费用等。对于这些诉讼请求,本律师认为:
此致,
反担保担保人答辩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