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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付
发布时间:2024-05-16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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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付

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判决,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而诉讼保全需要缴纳担保金,这笔担保金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担保和预付。

**担保**

担保是指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承诺在被申请人承担不起诉讼保全费用时,担保人将代为承担。这种担保方式比较常见,优点是担保人只需要提供担保书,不需要实际支付保全费用。

担保人的资格要求一般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的住所,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姓名、住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担保的金额、范围、期限等内容。

**预付**

预付是指申请人直接向法院预付保全费用。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担保人的信用风险,但缺点是申请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资金压力。

预付的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通常为被保全财产价值的10%-30%。如果申请人预付的担保金不足,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果申请人预付的担保金过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退还多余部分。

**担保付的适用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付适用于下列情况: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 因人身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因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
  • 因其他需要保全的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诉讼都可以申请保全。法院只有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情形下,才会准许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

**担保付的程序**

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付的程序如下: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
  2.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
  4. 申请人在收到保全裁定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交纳担保金或提供担保;
  5. 法院收到担保金或担保书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诉讼保全:

  • 本案被撤诉、驳回或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 申请人撤回申请;
  • 经审查,保全措施不需要继续维持;
  • 申请人未按时提供担保或交纳担保金的。

法院解除保全后,应当及时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付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申请人应当慎重考虑是否申请诉讼保全。同时,申请人应当选择资信良好的担保人,以避免担保人履约不能的情况发生。

总之,诉讼保全担保付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通过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判决。但是在实践中,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慎重选择担保方式,并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