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保证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得以保障。保全担保是担保的一种类型,是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法院或仲裁庭在作出裁判之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其他权益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将来裁判能够得到执行。保全担保的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保全的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担保的适用范围有以下几种情况:
保全担保的担保方式有以下几种:
申请保全的人提供担保后,如果被申请人履行了债务,保全担保解除,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债务,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按照担保方式执行担保。
申请保全的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或仲裁庭不予保全。如果申请保全的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或仲裁庭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担保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裁判能够得到执行。但是,申请保全担保也需要谨慎,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滥用权利,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