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全国法院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裁判职能,依法加强财产保全,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和保障。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确保判决或裁定的执行而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逃避执行判决或裁定,保障原告的胜诉权益。
财产保全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在法院教育整顿期间,全国法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财产保全工作:
对于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和财产保全必要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紧急情况下申请人申请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在4小时内审查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对能够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优先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他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可以采取冻结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权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并与执行人员加强联动,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查询、登记、查封、扣押等措施,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为保障财产保全工作的规范高效,全国法院采取以下监督机制:
建立法官、执行人员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案件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财产保全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对于重大、复杂或有争议的财产保全申请,由合议庭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听取不同意见,避免因个人独断专行造成错案。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财产保全裁定及其他有关材料在裁判文书网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增強司法透明度。
近年来,全国法院办理了一系列重大复杂财产保全案件,充分体现了财产保全在保障胜诉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现选取两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0万元。原告提供借条等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出借500万元。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其已将借款用于经营,目前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承认借款事实,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向被告出借借款的事实。为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判决,法院裁定采取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的保全措施。
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请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500万元。原告主张其已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地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被告已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100万元,但迟迟不肯履行合同,交房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定金后,未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原告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具有法律依据。为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涉案房屋,逃避执行判决,法院裁定对涉案房屋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维护胜诉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在法院教育整顿期间,全国法院深入贯彻《意见》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和保障。强化监督机制,保障财产保全工作规范高效。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进一步彰显了财产保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中的重要作用。相信随着法院教育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将更加规范高效,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