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经另一方申请,依法对其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的行为。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措施,一般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解除。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请。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事由包括:
人民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以下是一些关于财产保全的常见问题:
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限为诉讼时效期间内。
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如果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可能,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最大的影响是限制其对所保全财产的处分权。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变卖或毁损保全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