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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厅财产保全 ##
第一章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 可能因当事人的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而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
- 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自己的胜诉权利受到损害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19〕12号)第二百九十九条
-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的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而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或者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自己的胜诉权利受到损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扣押、冻结、查封、扣留等措施。
第二章 立案厅财产保全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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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符合申请立案厅财产保全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 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
- 拟采取的保全措施;
- 证据材料。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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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
立案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 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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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
经审查,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厅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保全裁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裁定。
准予保全裁定应当载明:
- 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准予保全的财产范围;
- 采取的保全措施;
- 保全期限和要求被保全人协助执行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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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行
立案庭作出准予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执行。
执行措施:
- 扣押:将财产实际控制,并禁止他人处分;
- 冻结:禁止他人转账、划扣存款;
- 查封:将财产贴上封条,禁止他人使用、处分;
- 扣留:将财产实际控制,但允许所有人继续使用、管理;
- 其他保全措施。
第三章 立案厅财产保全的期限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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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六十日。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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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撤回的;
- 申请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 裁定有错误的;
-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 保全期限届满的;
- 申请人超过期限不申请延长的;
- 人民法院认为案情不需要保全的。
第四章 立案厅财产保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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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立案厅财产保全,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保全财产价值与保全请求限额的比例合理;
- 对申请的保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被保全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申请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保全措施解除后,被保全人的损失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相当,且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期限内给予补偿的,申请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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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的责任
人民法院在立案厅财产保全工作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告知申请人保全担保问题;
- 及时审查保全申请;
- 及时执行保全裁定;
- 对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立案厅财产保全的常见误区
立案厅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且严谨的司法措施,实践中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需要引起重视:
- 误区一:申请立案厅财产保全不需要提供证据。
- 误区二:立案厅财产保全不受时间限制。
- 误区三:立案厅财产保全适用范围很窄。
- 误区四:申请立案厅财产保全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 误区五:人民法院不承担立案厅财产保全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六章 立案厅财产保全的实务建议
为有效利用立案厅财产保全,建议当事人在实践中注意以下事项:
- 收集充分证据:申请立案厅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 评估保全价值:保全的财产价值与保全请求的限额应当合理,避免过度保全。
- 合理选择保全措施: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保全措施。
- 及时申请解除: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维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