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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厅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16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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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厅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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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1. 可能因当事人的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而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
    2. 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自己的胜诉权利受到损害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1912号)第二百九十九条

  •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的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而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财产,或者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自己的胜诉权利受到损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扣押、冻结、查封、扣留等措施。

第二章 立案厅财产保全的流程

#### 一、申请

符合申请立案厅财产保全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 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
  • 拟采取的保全措施;
  • 证据材料。
申请材料:
  • 证据材料,如合同、欠条、证据证人名单等;
  • 申请费。
#### 二、审查

立案庭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
  • 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 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
#### 三、决定

经审查,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厅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保全裁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裁定。

准予保全裁定应当载明:
  • 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准予保全的财产范围;
  • 采取的保全措施;
  • 保全期限和要求被保全人协助执行的保全措施。
#### 四、执行

立案庭作出准予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执行。

执行措施:
  • 扣押:将财产实际控制,并禁止他人处分;
  • 冻结:禁止他人转账、划扣存款;
  • 查封:将财产贴上封条,禁止他人使用、处分;
  • 扣留:将财产实际控制,但允许所有人继续使用、管理;
  • 其他保全措施。

第三章 立案厅财产保全的期限与解除

#### 一、期限

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六十日。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

#### 二、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撤回的;
  • 申请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 裁定有错误的;
  •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 保全期限届满的;
  • 申请人超过期限不申请延长的;
  • 人民法院认为案情不需要保全的。

第四章 立案厅财产保全的责任

#### 一、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立案厅财产保全,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保全财产价值与保全请求限额的比例合理;
  • 对申请的保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被保全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申请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保全措施解除后,被保全人的损失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相当,且申请人不能在合理期限内给予补偿的,申请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二、法院的责任

人民法院在立案厅财产保全工作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告知申请人保全担保问题;
  • 及时审查保全申请;
  • 及时执行保全裁定;
  • 对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立案厅财产保全的常见误区

立案厅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且严谨的司法措施,实践中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需要引起重视:

  • 误区一:申请立案厅财产保全不需要提供证据。
  • 误区二:立案厅财产保全不受时间限制。
  • 误区三:立案厅财产保全适用范围很窄。
  • 误区四:申请立案厅财产保全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 误区五:人民法院不承担立案厅财产保全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六章 立案厅财产保全的实务建议

为有效利用立案厅财产保全,建议当事人在实践中注意以下事项:

  • 收集充分证据:申请立案厅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 评估保全价值:保全的财产价值与保全请求的限额应当合理,避免过度保全。
  • 合理选择保全措施: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保全措施。
  • 及时申请解除: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维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