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根据原告的申请,针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从而保障原告诉讼请求能够得到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原告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不真实的,将承担以下后果:
为了避免诉讼前财产保全不真实,原告在申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小明起诉小红借款纠纷,但小明没有证据证明小红有转移、变卖财产的意图。小明为了限制小红的消费,便向法院申请对小红的银行存款进行诉讼前财产保全。经法院审查,发现小红银行账户的存款不多,且小红无转移、变卖存款的意图,法院遂驳回了小明的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
A: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存款、股票、房屋、车辆等,但不包括日常生活必需品和劳动工具。
A:一般需要提供起诉状副本、担保、证据材料等。
A:一般为30天,但可以申请延长。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但原告在申请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避免申请不真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