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因担心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法院在审查申请后,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保全,则可能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转移财产或者有其他情形的,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本条规定明确了追加担保的法律依据,即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执行行为可能时,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追加担保的对象可以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具体担保方式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自行确定。
追加担保的数额和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申请人的具体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追加担保的数额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期限则根据保全目的和案件进展情况决定。
追加担保的程序一般为:
追加担保的主要作用有:
申请追加担保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法官在审查追加担保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追加担保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应根据法律规定规范操作,法官也应严格审查,依法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