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而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目的是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查封扣押动产、禁止处分不动产以及其他必要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是财产保全最常用的措施之一,常见于债权债务、侵权赔偿、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冻结后,存款人将无法提取或转账存款,直到法院解除冻结为止。申请人申请冻结时,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风险。
查封扣押动产是指法院派员对被申请人拥有的车辆、家具、器械、牲畜等动产进行查封或者扣押的措施。查封后,被查封的动产将处于法院的控制之下,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变卖或者处分动产,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处分不动产是指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拥有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措施。禁止处分后,被申请人不能买卖、抵押、转让或者出租不动产,否则其处分行为将无效。
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异议可以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永久有效,一般情况下,法院在诉讼结束后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也可以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随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张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张某并未偿还借款。李某遂向法院起诉张某,并申请冻结张某的银行存款。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充分,遂裁定冻结张某某银行存款90万元。冻结后,张某某无法提取或转账存款,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财产保全措施是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申请人应根据自身需要,合理合法地适用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人应自觉配合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