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法律补救措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院命令请求对财产实施限制或处分,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范围通常局限于争议财产,但也有例外情况,即财产保全的范围可以超出争议财产的范围,延伸至抵押物之外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可以请求对被执行人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三)其他依法可以保全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范围主要包括争议财产,但《财产保全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其他依法可以保全的财产”,突破了财产保全范围仅限于争议财产的限制。根据司法实践,财产保全范围可以超出抵押物之外的财产,包括:
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对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其财产也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范围。
与主债务有关的财产是指与主债务直接相关或有紧密联系的财产,例如:抵押物、质押物、保证金、违约金等。
在主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的财产无法满足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超出抵押物之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超出抵押物之外的程序如下:
在申请财产保全超出抵押物之外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在超出抵押物之外的情形下,能够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作出裁定,以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