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是诉讼中法院为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防止案件标的物转移或灭失,对被保全人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因财产保全而引起的错误赔偿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错误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错误的财产保全行为,即保全措施的实施超出了必要的范围或针对不应保全的财产施行了保全措施;
2.导致被保全人遭受实际损失;
3.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有过错。
错误赔偿的赔偿范围包括:
1.被保全财产在保全期间及其后因保全措施实施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2.为解除财产保全或者消除错误财产保全影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因错误财产保全造成被保全人信誉、名誉等损害的赔偿。
错误赔偿的过错程度分为:
1.重大过错:指有关机关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存在明显违法失职的情形;
2.一般过错:指有关机关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存在一定疏忽或失误的情形;
3.轻微过错:指有关机关在执行保全措施时存在轻微的疏忽或失误的情形。
错误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负责举证证明存在的保全原因和保全数额的必要性;
2.因错误财产保全遭受损害的当事人负责举证证明错误财产保全的存在、过错和损害后果;
3.有关机关负责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
错误赔偿的管辖法院包括:
1.最初作出错误财产保全决定的法院,除非该法院已依法裁定撤销或解除错误财产保全措施;
2.申请执行法院,如果错误财产保全措施是在执行中作出的;
3.被申请赔偿的机关所在地法院,如果该机关不是人民法院。
其中,最初作出错误财产保全决定的法院为第一选择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根据管辖法院的选择标准自行选择向哪一法院起诉。但如果当事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错误赔偿的审查标准包括:
1.错误财产保全措施是否超出了必要的范围;
2.错误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针对不应保全的财产;
3.有关机关在执行错误财产保全措施时是否存在过错;
4.过错程度是否较轻;
5.被保全人遭受的损失是否因错误财产保全措施而造成。
错误赔偿的请求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损失之日起1年内提交。超过1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
错误赔偿的执行由作出赔偿决定的法院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错误赔偿的执行应当按照执行程序进行;
2.对被宣告破产的机关,错误赔偿的执行应当在破产程序中进行;
3.错误赔偿的执行应当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4.错误赔偿的执行不得影响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的胜诉权和执行权。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正确理解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既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