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劳动争议中,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或隐藏财产,从而无法执行仲裁裁决,因此经常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和实务操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自行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做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上述规定授权劳动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司法保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仲裁庭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劳动仲裁庭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范围、期限和方式。保全的方式可以是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扣押动产等。
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保全裁定书后立即履行保全义务。如果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劳动仲裁庭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裁定。
劳动仲裁裁决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被申请人履行仲裁裁决。如果申请人未及时履行,被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庭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庭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解除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解除保全的原因、范围和方式。
近年来,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都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庭对财产保全的审查较为严格。一般而言,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能难以执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劳动仲裁中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劳动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定,依申请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共同维护社会和谐与劳动关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