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对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那么,财产保全裁定由谁做出?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相关规定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裁定由人民法院做出。人民法院包括以下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
因此,当您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管辖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根据诉讼标的额和被告住所地确定:
例如,如果诉讼标的额为30万元,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则管辖法院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诉讼标的额为70万元,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则原告可以选择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裁定由人民法院单方作出,不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财产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裁定中规定被申请人不得对财产进行处置、使用等限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停止处置、转移、变卖、毁损保全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财产保全裁定只在规定的保全期间内有效。保全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如果未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财产保全裁定的相关规定,包括:
财产保全裁定是一种重要な诉讼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防止财产转移具有重要的作用。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程序,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滥用保全措施。